小杨营镇三权分置致致使595亩土地抛荒多年…
信息发布者:东营村 2019-08-02 22:30:53 转载
「头条」邓州:小杨营镇“三权分置”致使595亩土地抛荒多年 荒草丛生邓州新媒 邓州突发 今天
(源自:邓州新媒)尊敬的邓州市纪监委的领导们:您们好!我们是邓州市小杨营镇郭坡村王小庙村民.小杨营镇政府与郭坡村委员会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为了响应国家反腐倡廉号召,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现将我们所知道的情况做出如下详述:被举报机构:郭坡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7130179-1。被举报机构:小杨营镇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代码411381316000。2014年我们将村中595亩土地交给郭坡村委员会.由小杨营镇政府发包给邓州市鸿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富农业”)从事生产经营.2014年与2015年该公司如期支付了土地租赁费。自2016年起,鸿富农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未再向我们支付土地租赁费,至今已拖欠租赁费近4年。我们多次向村委和镇政府讨要说法,村镇领导均称已将鸿富农业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法院进行了调解【(2017)豫1381民初5290号】但该公司一 直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将土地予以查封。后经新闻媒体曝光,邓州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2019年1月做出(2018)豫1381民初6223号判决,2019年3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维持原判终审判决【(2019)豫13民终1754号】。由于我村土地租赁纠纷问题迟迟未解决,在我市推行的土地确权工作中,我们的土地承包权无法得到保障,也从未拿到自己的确权证,现今已陷入无地、无权利保障、无土 地收入的困境。鸿富农业租赁土地时,声称土地用途为蔬菜种植,但如今土地上已种植了大量桃树和枣树,土地性质也由耕地变为了林地。现因经营不善,土地上长满荒草,已处于抛荒状态。问题的长期累积使我们生计受困,土地性质的变更也让我们感觉复耕无望,土地的荒废更使我们无比痛心。
法院判决生效后,我们先后向村委和镇政府请求,收回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已经拖欠4年之久的土地租赁费和部分村民的劳务费。但村镇主要领导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扯谎拖延,一直未要求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鸿富农业公司,致使法院判决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根据邓州市政府推行的土地流转,“三权分置”方案,我们将土地交给市内行政机构发包,在发生土地租赁问题争议时,由发包方先支付我们每一年的土地租赁费。三年间,我们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我们的土地租赁费问题,收到的回复是正在走法律程序。一个土地侵权案件居然执行了一年多,任由其野草横生也不归还我们耕种。小杨营镇政府作为土 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先支付我们2016-2019年间的土地租赁费。在鸿富农业公司经营的土地出现荒芜时,小杨营镇政府与郭坡村委员会未立即终止合同,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导致该土地荒芜了近4年,间接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912925.05元,累计给小杨营镇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300多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小杨营镇政府与郭坡村委员会负责人"玩忽职守罪“。我们在查看民事调解书[(2017)豫1381民初5290号]时发现,2016年土地承包费为4336610.56元,2017年土地承包费为433884.98元,两年土地承包费共计900495.54元,中间明显存在着30000元的差额,说明其中可能有17.14亩土地未签定合同,此前该土地每一 年所得到的土地承包费去向不明。小杨营镇政府与鸿富农业签定的土地租凭定租凭土地所享受国家恵农资金和其它补贴也归其所享有。
关于请求责令邓州市小杨镇郭坡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保护集体成员土地权益及对土地流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函河南省人民政府、邓州市人民政府、小杨镇人民政府并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公安主管部门:为维护我村集体成员土地流转权益,现代表有关土地流转集体成员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向省、市、镇三级人民政府申请:一、责令河南省邓州市小杨镇郭坡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豫1381民初52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2018)豫 1381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二、对承租单位邓州市鸿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将耕地改为林地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对邓州市鸿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有关方面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玩忽职守、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事实及理由:2012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邓州市小杨镇郭坡村村民委员会与邓州市鸿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八份土地租赁协议,将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94.9亩耕地出租给鸿富公司经营,用于法律规定的用途,租赁期限16-20年不等。按合同约定,耕地租赁费应按年支付,然自2016年起,鸿富公司便拒绝支付,一直拖欠至今。流转土地如今已抛荒三年多,荒草丛生。原部分耕地被鸿富公司擅自改为林地,如今无人管理。就2016年、2017年土地租赁费问题,村委会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村民委员会与鸿富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鸿富公司应于2018年5月5日前支付土地承包费900485.54元。邓州市 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豫1381民初5290号 《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邓州市人民法院向鸿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鸿富公司拒不履行。2018年8月2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381执1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鸿富公司涉诉土地上的附属物权益,期限三年,甶鸿富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
2018年12月,村民委员会再次起诉鸿富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八份土地租赁协议,并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9月份以后的土地租赁费。2019年1月22曰,邓州市人民法院—审作出(2018)豫1381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八份土地租赁协议,判令鸿富公司自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2018年9月30日以后的土地租赁费至合同解除日,限鸿富公司于合同解除后30日内自行处理土地上的附属物。如鸿富公司未在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后,鸿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民终17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鸿富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村委会作为本案当事一方主体,应当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负有维护集体土地权益的责任,该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改正。本案涉及土地面积较大,至今已抛荒多年,牵涉村集体成员众多,案件久拖不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经济损失极为严重,且经营单位存在擅自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将耕地等变为林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我们代表有关流转土地的村民提出上述三点请求,请三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查明有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村民土地权。
河南省邓州市小杨镇郭坡村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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